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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林小姐近日来到朝阳法院,起诉某证券公司擅自将她的股票卖掉并划走40万元,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股票或现金。
原告林小姐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8月9日,自己开始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证券买卖和资金划转。2001年1月11日她发现电话委托密码被该营业部更改,没法交易。她向营业部质询此事后才得知是由于自己的哥哥林先生向该营业部借款用于股票透支交易,股票跌得厉害,营业部怕借出的钱收不回来,将林先生所有的股票强行平仓,同时鉴于林先生和自己的兄妹关系,也将自己账号上的全部股票一并平仓,并在平仓后将该资金账号上的40万元资金余额全部划走用于偿还林先生所欠的款项。林小姐多次与该营业部负责人交涉归还事宜,没有任何收效。
原告认为,自己对名下的股票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被告无权将原告的股票予以平仓并擅自划转资金余额,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应属于原告的股票或现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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