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读者反映西青区一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窗口”不接受季度养老保险缴费,要求必须以年度缴费,给参保者带来不便。又有读者问,“4050”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可享受优惠具体有哪些?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了详细说明。
市劳动部门于2002年3月,发布《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对在各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凡经鉴别确系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不含整建制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原按照国有企业规定的缴费比例,调整为按照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即“低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2002年国有企业为缴费基数的27%,2003年为21%;2002年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为缴费基数的28%,2003年为缴费基数的22%。
对在各职介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调整等问题,则进一步鼓励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为做好“4050”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别确认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4050”人员在各职介机构存档缴费和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也可按上述低费率缴费。“个人缴费窗口”已采取多项服务措施,便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缴费。如对符合低费率缴费资格的人员可选择分月、季、年缴费。缴费基数也可以每年年初,在当年规定的本市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之间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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