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津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医疗保险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昨天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市民缴付医疗保险金的形式不同,计税的方法也就不同,切忌混淆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概念。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凡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均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通知》和《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及标准之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单位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均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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