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5岁的退休女教师张某以各种名义诈骗他人钱财110万余元。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某系本市某中学退休教师。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自1997年至2002年,以帮人联系工作、购优惠房、承揽工程、办理出国留学、自己公司被查封需要活动经费、预交风险抵押金等名义,先后骗取庞某、刘某等25人人民币110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虽有主动投案情节,但却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由,认为张某不构成自首。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主动投案自首,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与张某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张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收款不退或少退,借款不还或少还的方法,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骗取他人钱财的经过和数额。虽其供述的部分事实前后矛盾,但并未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但是,张某长时间多次行骗,且将所骗赃款大部分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虽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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