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视儿媳蓝晶为女儿,并将房屋产权约定归蓝晶的祝先生夫妇终于不能容忍儿媳再婚,让新丈夫住进房子的要求。日前,祝先生夫妇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蓝晶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等,闵行法院作出了蓝晶限期支付祝先生夫妇购房款114810元、装修折价款22000元,祝先生夫妇搬出该房屋的判决。
1996年,祝先生以自己名义买下一套房屋,并将该套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儿媳蓝晶。1998年7月,祝先生与蓝晶签订协议,约定她与自己儿子离婚,他们将不予干涉;离婚后,祝先生夫妇认蓝晶为女儿,接受其以女儿身份成为家庭中的一员。同时,蓝晶应履行女儿应尽的义务,享有女儿的权益;房屋产权归蓝晶母女所有,祝先生夫妇享有居住权。
然而,蓝晶的再婚令这和美的一家子之间出现了裂痕。为新婚丈夫能否入住房子一事,蓝晶与祝先生夫妇发生了争执。
蓝晶以房屋产权人身份,诉请祝先生夫妇迁出,但被法院驳回。蓝晶的这一举动,令祝先生二老十分伤心,遂诉至法院,要求蓝晶返还购房款134810元及装修款65000元,如此方同意房屋为蓝晶所有。
蓝晶在辩解中以房屋出资人及产权人名义,指出购房款是其让祝先生交付,属隐名委托,坚决不同意其诉请。
闵行法院认为,蓝晶称祝先生的行为系其隐名委托,但她既未提供委托的相关证据,也未证实相关情节,且双方对祝先生交付房款的行为性质陈述不一,故不能认定该主张成立。
祝先生与蓝晶在购房协议中将买房人改为蓝晶的行为本身并不能推断出其同意该款项归蓝晶所有,在祝先生与其老伴放弃居住使用权的情况下,蓝晶对上述房款并没无偿受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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