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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2003年1月8日,“塔斯曼海”轮船东及所属互保协会代理律师代表船东签收了对“塔斯曼海”的行政处罚。至此,天津海事局完成了对该轮的行政处罚程序。
2002年11月23日凌晨,马尔它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沿海船“顺凯1号”轮在天津海域发生碰撞,导致该轮激No.3S货油舱破损。大量原油从破损处溢出流入海中,造成严重海洋污染。事故发生后,天津海事局立即启动天津水域污染应急计划;动用辖区内所有清污设备和人员;尽全力清除原油污染。与此同时。海事执法人员开始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塔斯曼海”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对该轮给予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这是天津海事局成立以来对违法船舶实施数额最大的一起行政处罚。(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葛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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