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在天津市上下热情关注和支持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的大好形势下,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推出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今日起正式付诸实施。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是———
一、对投资海河两岸基础性设施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专营权,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1年至2年内,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1年至3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其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道路、桥梁、公共建筑冠名权取得的收入,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取得的收入,以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从2003年1月1日起,可在1年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上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到期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视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年返还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四、对新成立的专门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经市财政局审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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