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后进行尸检时,家属发现死者胃空肠吻合口瘘空肠下有一裂口,家属认为该裂口是医院所为,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1月24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偿请求。
鞍山市民李某已经70多岁,1999年8月因病入住鞍山市某医院治疗,被确诊为胃癌,后接受了胃大部分切除、横结肠部分切除术。术后,患者腹腔引流液为黄色、味臭,经诊断为吻合口瘘。9月24日,李某出现癫痫及持续状态,当日死亡。其家属对医院的诊治过程提出质疑。1999年9月25日,李某尸体进行解剖后,并发现了其胃空肠吻合口瘘,得出病理解剖诊断:李某致死的原因为胃恶性淋巴瘤、恶病质、术后胃空肠吻合口瘘并感染,全身衰竭死亡。同时病理解剖诊断又载明:胃空肠吻合口瘘空肠下有一裂口。据此,李某家属认为裂口是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所留,是医院将李某好的肠子切割形成的,最终导致李某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病理解剖诊断中所载的裂口是参加解剖的两位解剖医师在尸检时所割,而并非手术过程中所留。经鞍山市及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认为术前诊断正确,术后由于患者年老,全身营养状态欠佳出现胃肠吻合口瘘,属术后并发症,怀疑空肠另有切口之事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宣判后,李某家属不服,已经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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