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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生个宝宝先要排队领批条,怀孕期间被迫转岗下岗,产后不能保证产假和哺乳时间——这些都成了沪上育龄女性难以逾越的一道“门槛”——
生育排队领批条的艰难
排队领批条的生育,听起来好笑的事,偏偏就在我们这样的大城市中发生着。去年的一天,上海16010999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就接到了一个电话,一位怎么也不肯透露姓名的女职工愤愤地告诉接线的工会法律工作者:她们企业女职工怀孕生孩子要领批条,排队取号。企业每年只准10位女职工怀孕生子,若未排入企业计划而“擅自”生育的就要扣工资,没有产假,没有年终奖,还要影响加工资。
工会法律工作者告诉记者,热线电话接到最多的是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占来电总量的40.48%,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女职工孕产期、哺乳期保护得不到落实。除了生孩子要批条外,一些企业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让其转岗减工资或让其下岗。
“再过半个月我的孩子将出生,而我竟接到了我们老板的退工单!”即将临盆的李某挺着个大肚子,挤了两个多小时的公交车,从浦东赶到闵行区,向当地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要为自己和即将出世的孩子讨个说法。李某在一台资企业工作,去年7月她怀孕后,老板即要她回家反省,其间一分钱也没有给她。
张女士因为怀孕企业不让她担任销售部经理,理由是会影响企业形象,岗位变动,工资由原来的4600元降为1500元,她感到非常苦恼,提出辞职吧,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辞职心中又很压抑,进退两难。
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彭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生完孩子休满三个月产假她兴冲冲地去上班,却不想领导通知其从原来的文秘岗位换为做清扫工,工资从1800元降为500元。
还有小李、小王、小陈……在一些非公企业女职工一旦怀孕,只能无条件地辞职回家。
哺乳假单位与女职工矛盾新焦点
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化本是件大好事,但是个别单位似乎找到了藉口,在哺乳假上做起了文章,女职工的哺乳假正日益成为一些单位与女职工矛盾的焦点。
按照目前实行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也就是说,女职工能否享受哺乳假,决定权在单位手中。而绝大多数单位从经济效益及人事安排考虑,不同意女职工休哺乳假,因为哺乳假的工资要按原工资的80%发给。有些单位即使同意给假,但只能是事假,因为事假工资一般只有原工资的60%,甚至更低。
据去年总工会对本市20家企业的调查,八成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只拿到基础工资和部分岗位工资,特别是私营企业,有的女职工一天仅能拿到3-4元产假工资,有的则干脆不发。
工会法律工作者指出,这无疑是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合同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女职工可以申请哺乳假,在哪些情况下由单位批准请假,以杜绝某些单位领导不分具体情况,对哺乳假一概不批的现象,从而避免因现行的法律在哺乳假方面缺乏刚性规定,而造成单位与女职工的新矛盾。
企业“柔性”规避法律
在接热线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些单位通过规避法律“柔性”侵犯女职工权益。
通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女职工怀孕期间及哺乳期内的特殊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如不得辞退女职工。因此便出现了企业以种种借口及行为“逼”其主动辞职的现象,从而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达到企业的目的。与企业以前那种明显违反法律的做法相比,这种做法使女职工受到的伤害更大。
一方面,女职工很难拿出证据提请仲裁或诉诸法庭,有苦说不出,从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企业为“逼”女职工辞职过程中所做的种种行为使女职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伤害。如何应对这种“新型”的侵权方式,从而有效地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已是一个亟须研究的新课题。
竞争让白领女性不敢生育
刘伶是一家大公司的秘书,33岁了还不敢要孩子。她说,不是公司不让你生啊,可以生,但如果你去生孩子了,再回来时,你的位置可能就没有了。换个位置,一切得从头干起。而王蓉蓉所在的公司,老板有个不成文的硬规定:女性进公司5年内不得生孩子。而身高1.68米有着惹火身材的蓉蓉自己也害怕生了孩子会“走形”,所以生个健康的宝宝迟迟未被列入她的时间表。在上海,这样的白领非常普遍。
据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数据表明,上海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只有全国水平的一半左右,并且还有下降趋势。上海女性生孩子平均不到1个。
进一步分析上海女性的生育观,研究人员认为,上海职业女性比例较高,而从生育到抚养孩子需要很多时间,面对各种竞争压力,不少女性选择参与竞争,不再把相夫教子作为她们唯一的人生追求,也有不少职业女性等到站稳脚跟后,才考虑生孩子。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妊娠与分娩的危险系数升高,这是白领女性面临的又一大健康问题。
白领妈妈希望社区有哺乳室
市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白领妈妈不是“放弃”孩子就是丢了工作。另一项调查也显示,如今4个月以内不能享受纯母乳喂养的孩子比例占到了37.1%。
尽管《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指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但问题在于,大部分员工的家距离单位较远,很难实行。
白领妈妈们希望,在写字楼附近的社区里最好设置哺乳室,工作完成后再抽点时间来喂宝宝,这样既不会中断工作,又不会耽误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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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都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工单位都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孕期是指女性怀孕到生产之间的所有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工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前依法享有2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后则享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原工资性收入是指女工请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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