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日前本市出台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据悉,该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措施有:一是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四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五是劳务派遣组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其劳务派遣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根据安置人数,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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