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文化管理部门在音像制品经营者中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否意味着从事该项经营更加困难了?昨天从市文化管理部门获悉,文化管理部门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又有了新的登记管理办法,今后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个人在审批登记时,不需再寻找国有单位来挂靠,经营者自己可以以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这项经营。今后个人开办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将变得更容易了。
与过去相比,《办法》中规定,个人从事这项经营在审批登记时,不需再寻找国有单位来挂靠,经营者自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人。今后开办音像制品出租、零售的个体经营者,只要符合审批登记标准和要求,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及经营硬件条件即可单独开办。这一变化实际上摆脱了音像制品经营者在审批手续上的繁琐。
过去个体经营者一般都要找一家国有单位来挂靠,作为其经营的经济担保。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寻找国有单位挂靠在某种程度上对许多个体音像制品经营者来说是设置了一道很重的“关卡”。挂靠单位“捆绑”在背后,法人代表是挂靠单位的负责人,过去的个体经营者一般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代表,这实际上制约了经营者。
今后本市单独开办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在申请登记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经过文化局审核合格后,便可取得经营字号和由文化局统一制作的证件,开办音像制品场所进行经营。
现在审批有嘛条件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经营者需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经营字号;零售、出租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从事零售经营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从事出租经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此外还要有自己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营业者需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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