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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钱回家过年(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图片) |
北方网消息: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春节初一至初八期间共接到劳资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近30%,不发、少发节日加班工资或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等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上白纸黑字的规定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晁振源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劳动法年年宣传,年年加大监察力度,但还是有不少企业视若惘闻,其中,违法企业以服装加工、食品生产、服务行业、餐厅、娱乐场所等私营企业居多。记者在众多的投诉电话记录中看到,不少投诉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地反映情况,而大多数也都是脱离了原岗位后才“敢”于投诉寻求法律保护的。
投诉记录中,一位在某寻呼台工作的李小姐拨打投诉电话时显得有些“郁闷”:“今年春节的班排得真不好,大年三十、初一都是夜班,初四又是白班,除了初一拿到100元补贴外,其余都没任何加班费。我一天平均工资60元,加上100元的补贴,离三薪差一大截呢。初四双薪?领导提都没提。哦,去年春节加班也不提什么三薪的。”李小姐算是那种敢怒不敢言的人。她在投诉中提到,去年有过员工向公司反映节日加薪的事,不了了之,倒是这员工不久就离开了单位。传呼台的那位老板说得颇为“直爽”:发点过节费就算不错了,想干好好干,不想干就走。
在饭碗与三薪之间,对找工作不容易的职工来说,这种权利被侵犯、被剥夺的事似已不足道了。更令人遗憾和忧虑的是,不但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置若罔闻,对应付给节假日加班的职工高出平时标准的工资只字不提,而且绝大多数被要求加班的职工对此也习以为常,很少有人据理力争,更不用说愤而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了。这是一种双重的冷漠。在坚硬的现实情景面前,劳动法遭遇到了莫名的尴尬。
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是因为当前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供大于求的局面一时半会儿看不到缓解的迹象。于是用人单位显得底气十足,如果有职工对加班不加薪不满,企业负责人一句“想干好好干,不想干就走,谁也没拦着不让你走”就足以杀一儆百。从职工方面讲,现在找一个聊胜于无的饭碗不容易,好歹有个工作干着总比下岗失业强,权利被侵犯、被剥夺的事何止加班不加薪,要都去较真,能不能讨回公道不好说,就算能讨回公道,饭碗却弄丢了,岂不是得不偿失?中国人一向讲究“小不忍则乱大谋”,“识时务者为俊杰”,如果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冷漠是在利益驱动之下的胆大妄为,那么职工对劳动法的冷漠则是被逼无奈之下的得过且过,它甚至体现了中国人由来已久的一种“生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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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拿到拖欠的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图片) |
节假日加班不加薪的现象,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助长了用人单位肆意侵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势必愈演愈烈,尾大不掉,导致局面不可收拾。有鉴于此,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这是天津首部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将从200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晁振源主任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监察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扩大到了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同时将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也纳入了监察范围。为了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例》从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管辖内容、方式、程序到监察人员的职责、职权、义务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条例》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制定了最高2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最高1万元的罚款。
晁振源主任说,为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宣传贯彻《条例》的舆论范围,市劳动保障局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2月28日开始开展宣传活动,继续教育并引导职工依法维权,特别加大力度对那些在节假日利用强势地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经营者依法惩处。希望到五一节、国庆节时,我们不要再一次又一次地为落实职工的加班工资而奔走呼吁。(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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