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获悉,2003年4月20日起,长春市所有出租车辆经营权即营运证及号牌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从2月20日开始到4月20日,目前长春市1.5万辆出租车中,约1万辆仍无偿使用经营权的出租车所有者必须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管理部门将收回经营权。
据了解,根据国家出台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若干规定》,1998年,长春市政府对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及号牌实行有偿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决定将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及号牌实行有偿使用,而对此前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无偿使用经营权再给予5年的经营期,即从1998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20日止。因此,从1998年开始,长春市就再没有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无偿发展出租车经营权。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出租车的营运证及号牌根据规定应为每个1万元,其中60%归政府所有,40%归号牌转让单位即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所有,但考虑到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此次有偿使用金仅为6000元,以保证政府利益,而应归属于号牌转让单位的4000元有偿使用金此次并未收取,只由“守法经营保证金”作为部分抵交。
获得经营权有限制
根据有关规定,凡购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通过拍卖市场公开拍卖和竞买,经营权竞买人须有长春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本人有正式汽车驾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劳”释放人员,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两年之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注销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注销之日起满2年的,经客运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营运活动;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而新成立的出租车营运单位,必须一次性购买营运证及号牌40辆(含40辆)车以上;现有营运单位申请购买营运证及号牌则必须在20辆(含20辆)车以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车辆和相应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维修、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驾驶员;需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其他应具备的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买经营权咋付账
据了解,从2003年2月20日开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办理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手续。考虑到出租车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可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一是经营者一次性交纳6000元,直接获得10年期的有偿使用经营权一个;二是经营者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即首付3400元(其中400元是按照银行存款利率得出的利息),办理5年期的有偿使用经营权一个,经营者在获得有偿使用经营权的5年内再交3000元,可获得延续5年有偿使用期。以上两种付款金额都是把经营者交纳的“守法经营保证金”抵交部分有偿使用金后的金额。
原经营者可优先购买
根据规定,凡在1998年4月20日以前无偿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原经营者优先购买有偿使用经营权,原经营者购买确实有困难的,可由其车辆承租人购买,经营权转为购买者所有。
凡在本次购买和已购买有偿使用经营权的拍卖会竞买中标除外,有效期从2003年4月20日算起。有关人士指出,在1998年到2003年5年内,通过拍卖会竞买得到的950个经营权的有效期仍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从2003年4月20日算起。
现持有无偿使用经营权的经营者,如自动放弃有偿使用经营权,凭“守法经营保证金”收据,在2003年4月20日前到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
现有无偿使用的营运证及号牌在4月20日前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管理部门收回经营权。收回的经营权根据市场的需求,由市政府择机拍卖投放市场。经营权以后咋管理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出租车营运证及号牌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逾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及号牌和驾驶客运出租车辆资格证件。
本次及以后所收入的有偿使用金,将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同时指出,任何出租车经营权所有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车辆承租人变相收取有偿使用金,违反规定的,将按其无力购买有偿使用经营权处理,由车辆承租人购买,经营权转为购买者所有。
举报咨询电话:0431—76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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