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外籍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中国联系物色偷渡者,不料首次偷渡便被我夜巡民警抓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名外籍人员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将在此二人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其出境。
被告人元某、姜某均是外籍人员,其中姜某在一外籍轮船上任水手长,两人去年4月在国外一酒家内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为获取不法利益,两人商定由元某在中国物色偷渡者,然后利用姜某所在的轮船将偷渡者送至国外。此后,被告人元某到中国境内联系偷渡者,认识了安某及全某两名有意出国的中国人。被告人元某向安某、全某索要报酬每人数万元人民币,约定到达国外后付款。同年5月20日零时,被告人元某与姜某在约定地点见面后,由被告人姜某带领安某、全某进入天津港东突堤码头。次日凌晨零时35分许,当被告人姜某带领安某、全某准备登上其所在轮船时,被夜巡民警抓获。当天,被告人元某也被抓获归案。
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元某、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中国境内的犯罪分子相勾结,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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