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门日前印发的《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中,明确叙述了国家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相关政策。
据介绍,目前,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针对再就业人员小额贷款因担保等原因难以落实的实际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小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由当地政府确定的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就业形式。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相比,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不同特点和要求。在劳动关系方面,对期限短、流动性大的工作,双方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通过平等协商,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等达成一致;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分别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同样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在工资支付方面,可以按小时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的形式支付工资,标准应略高于以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水平。对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临时性工作,用人方应在工作完成后立即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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