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天上午,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和平区小白楼广场举办《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大型咨询宣传活动。此次咨询宣传活动主题确定为贯彻实施《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目的是通过宣传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提高用人单位的知法、守法意识,积极营造执法维权的社会氛围。活动中,市劳动监察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及就业、保险、工资、劳动仲裁等相关业务处室共派出百余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各种咨询、投诉业务。
市劳动监察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队长李砚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是今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将从今天(3月1日)实施。这是天津市第一部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性法规。
李队长说,过去,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监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执法依据大多散见在各种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当中,存在着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效力层次低的现象。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劳动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劳动保障立法和执法工作尤为重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统一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在社会各界关注下,历时一年多时间得以出台。《条例》的出台是我市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件大事,是劳动保障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是今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实施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稳定,推动全市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队长表示,2003年已确定为执政为民执法维权年,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监察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扩大到了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同时将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也纳入了监察范围。《条例》还明确了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分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为了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例》从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内容、方式、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到监察人员的职责、职权、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如实反映情况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条例》还创新地设立了劳动规章备案制度,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条例》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制定了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同时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最高1万元的罚款。
截止记者发稿时,本次活动共接待群众5000余人次,全市各区县共发放宣传材料150000余份,现场受理劳动者投诉20余起,这些投诉将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七天内给予满意的答复。(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摄影/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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