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1、经销高档家用电器的商店,必须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维修能力,本身无检测或维修能力要委托专门的维修点,负责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修期间,用户或消费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时,由生产和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三包”。
3、对已销售产品实行“三包”时,凡由生产企业自销的,由生产企业向用户负责,凡是通过经销企业销售的由经销企业向用户负责,不得推卸责任。
4、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1年,主要部件不低于3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1年。包修期均从开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期间。
5、用户发现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时应首先与包修单中指定的就近维修服务部门联系修理。对大件商品做到预约上门服务,维修服务部门必须认真进行修理。
6、因产品存在缺陷,给用户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企业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给予必要的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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