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州市消委会的消息称,今年春节期间,市民投诉最多的就是餐饮业设定最低消费,连一些平时不行此道的酒楼食肆,在除夕夜都临时加设了“最低消费”这道门槛。
周小姐两口子除夕夜到某酒楼吃团年饭,酒楼规定每桌“最低消费”688元,周小姐点了几个贵菜,还是消费不到688元,只好点了一些菜打包过年吃。
酒楼食肆该不该设“最低消费”,其实在广州已经是个多年的老话题,尽管传媒经常“吹风”呼吁取消最低消费,然而一年复一年,设立最低消费的酒楼食肆还是不少。在广州消费的人们不由慨叹:取消最低消费,为啥这么难?
有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相关法规尚不健全、餐饮行业又缺乏自律,最低消费仍然是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一些商家不会轻易放弃。
消委会有关人士则明确表示,食肆的“最低消费”应该取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食肆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明显和《消法》相抵触。
消委会有关人士还说,撇开法律,就常理来讲,“最低消费”也是行不通的。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歧视消费和剥夺消费。“最低消费”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它的存在严重妨碍了公民的正常消费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取消“最低消费”不但对消费者有利,对经营者也是负责任的,可以为餐饮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9年9月,北京市通过市商委发布《北京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正式向“最低消费”亮起红灯,明令禁止饮食企业“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这一顺乎民意、尊重市场的规定出台,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并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认同。
2001年5月在上海,“最低消费”也开始碰壁:一家知名卡拉OK公司,由于设立了“最低消费”而接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首次全面拉开了对娱乐餐饮行业设立“最低消费”的做法说“不”的序幕。该市工商局表示,一定要对类似的做法“一管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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