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在各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今后将实行备案和检察制度。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其它与企业商品有关的内容。
据悉,中宣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联合规定中要求,广播和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