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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以往的刑事被告人都是自然人,但《刑法》新修改后,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也被列为被告追究刑事责任。今天下午,和平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单位涉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件,此案中,某化工公司及其5名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电汇凭证回单,骗取一家厦门公司的货物价值近35万元人民币。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本市某化工公司的主管人员赵平、王志明,在明知所在单位未在银行划款,却分别于去年5、6月间,两次授意、指使被告人邢晓琴等人制作虚假电汇凭证回单,骗取他人货物。被告人邢晓琴、张立欣分别与福建省厦门市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伪造工商银行空白电汇凭证各一份,再交由被告人王萍填写相关内容完成变造,并传真至被害单位,造成货款已到账的假象,骗得某公司货物马来酸氯苯那敏75公斤、头孢氨苄重粉500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349375元。
公诉机关认为,某化工公司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实施了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赵平、王志明指使他人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金融诈骗,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晓琴、张立欣、王萍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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