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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3·15”,一些省市的工商、质监、消协等部门开始发布去年打假维权的重大案例。细阅各地报纸发现,这些公布的重大案例大多被冠以“十大”之名,如“十大打假案”、“十大消费投诉案”等等。记者以为,把一年的打假成果公布,晓之百姓,警示消费,惩戒造假,很有必要;都去凑“十大”,不必。
近年来,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危害了群众的消费安全。工商、质检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查办了诸多制售假劣商品的大要案,震慑了造假者,保护了消费者,广大群众拍手称快。目前,有关部门在每年的“3·15”之前公布一批打假大案,已成为一个深受百姓关注的惯例。但是,各地都去凑“十大案件”也成为一种趋向。
记者认为,凑“十大”打假案例不可取。工商、质监等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每年都要查处大量造假案件,选择其中重大者公之于众非常必要。但是,重大案件的数量却不是一个定数,而是一个变数。如果某个年份、某个地方的造假大案多,“十大”包容不了,有些大案就要被忽略在外;如果造假大案较少,硬凑“十大”,则有“兑水”之嫌,降低了“十大”的“分量”。因此,都用“十大”去框重大案件,很难真实反映客观实际和打假成果。
建议有关部门今后在公布打假案例时,实事求是,摆脱“十大”的形式束缚,变“十大”的发布方式为典型案例的公布。不要拘泥于案件的数量,而应重点选择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解剖,让造假者曝光,让消费者警惕。有关部门还要在加强打假力度的同时,加大让消费者“防假”的工作,针对一个时期的造假苗头和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多发布一些消费警示之类的权威信息,使普通消费者明辩真假,“防假于未然”,促进全社会的安全消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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