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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天津市制定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该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如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如:脑外伤、脑肿瘤、血管病、变性病、脱髓壳病、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如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等。还有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等。该标准认为,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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