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鼓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本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那些正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原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并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的人员可以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然后,由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确认,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计算出领取额度,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数额,加盖公章。经报请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后,再行组织发放,同时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在《就、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及《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劳动部门)”中进行相关记载,并建立好台账。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领资格条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剩余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领取部分予以保留。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即时终止。各区、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部门向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应及时在《就、失业证》“就业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费记录”页内加盖“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字样的方章,并进行相关就业情况记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发证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在一次性兑付剩余失业保险金时,收回其《就、失业证》并转交就业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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