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从2003年3月15日起,取消农机服务中的部分收费项目,并公布保留的农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为此发出通知。
通知说,一、取消农机监理费中涉及公路拖拉机收费的实习证、补实习证、移动证;取消涉及农田作业机械收费的固定农用机械年检费及农用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操作手转籍、过户、变更等六项收费项目。二、降低农机监理费中涉及公路拖拉机的补学习证、补驾驶证及补、换行驶证收费标准。除补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收费标准不变外,补发其它各类牌证的收费标准均不再加倍收取,一律按新办牌证的收费标准收费,即:补学习证由每证6元降为每证3元;补驾驶证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5元;补、换行驶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0元。三、属于经营性收费的农机技术服务费及农机作业中介服务费应严格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四、凡涉及农机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五、各有关收费单位须在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区、县物价局应及时更新涉农收费的价格公示栏、公示牌,将新公布的农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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