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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以前我们从国外新闻中经常看到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头戴黑色头套出庭的情景在锦州凌河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厅出现,而这种进一步尊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保护其安全的做法在我省尚属首例。
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定罪前属于无罪,而其隐私权、名誉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以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在提审过程中,面部没有进行任何遮挡,这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是一种侵犯。
昨天上午,我省第一起对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蒙面到庭的审判在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本报记者目击了从法警在看守所给嫌疑人戴上头套一直到将嫌疑人带上法庭的全过程。
现场
早晨8点,凌河法院的法警前往锦州市看守所,记者在车上注意到,4位法警除了携带戒具外,身上还多了一样东西——头套。法警告诉记者,这些头套还都是新的,根据规定,以后每次使用过的头套都要经过严格的清洗和高温消毒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嫌疑人的身体健康。20分钟后,警车来到了看守所,等了几分钟后,记者在看守所的院子里看到一行4个头戴黑色头套的嫌疑人在法警的带领下来到警车旁。原来今天的庭审不只一人到庭,这下倒好,第一次感受蒙面到庭的嫌疑人不是一位,而是一批了。
在返回凌河法院的路上,记者观察了4位犯罪嫌疑人,除了一名女性可以比较清楚地从服装、体态上分辨出来外,其他3个人的相貌根本无法看见,由于头套的材料比较顺滑,没有贴在嫌疑人脸上,外人很难观察出嫌疑人的脸型。车到法院后,很多来法院办事的人看到这4位与以往的嫌疑人截然不同的样子,忍不住上前看个究竟,这时,记者发现以前往往低头的嫌疑人,在昨天走下警车的时候并没有低头,而走在前面的那位嫌疑人的眼神也告诉人们:他没有过多的焦虑和紧张。随后,嫌疑人从专用通道来到三楼的临时羁押室,庭审就要开始了……
声音
法院院长:记者在凌河法院采访了主管法警工作的副院长曹新中,曹副院长表示,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借鉴国际的通行惯例和国内几个城市的先进经验而采取的,他个人认为,这种措施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一方面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嫌疑人的安全,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还可以比较好的防止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串供。曹副院长还表示,这种做法还有值得探讨的环节,例如,是否可以在法庭审判前的一段时间及法庭审判中始终给嫌疑人戴头套,是否可以在嫌疑人接触公众和媒体时始终戴上头套等等。同时,记者还了解到,该法院的这项措施是在听取了多方面意见后,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考虑才公布实施的。
嫌犯的话:记者在4位嫌疑人等候到庭的短暂时间里,与他们进行了短暂的交流,由于带着头套,记者也无法区分谁是谁了,只知道一位是女子,所以暂且用甲、乙、丙、女代替。
几个人都表示没有想到今天会这样来法庭,而那位女子始终比较紧张,她说自己以为是要被判重刑了才这样的。法警介绍这种头套的来历后,几个人的情绪明显稳定了下来。甲表示在头套里的感觉很特别,好像自己整个都可以藏在里面了。乙则直接讲,以前自己看过电影,明白是怎么回事,戴这个之后自己心里能稳当点,而且觉得自己在案子里承担什么责任还没分清,带个头套,以后假如出去了也不至于尴尬。丙的个子比较高,样子比较瘦,戴着头套记者已经无法看见他的眼睛,他说今天早晨在看守所的时候,戴上头套自己就长出了一口气,原来还正愁这一路上,怎样面对熟人、亲友,现在戴上了头套,自己明知道家人可以认出自己,但是即使这样,在头套里的感觉还是比直接暴露在家人的眼光里舒服得多。
专家看法:在庭审结束后,记者与几位法学专家、律师取得了联系,在得知锦州的一个法院开始采用这种方式带嫌疑人到庭后,几位律师都表示很高兴看到我们的基层法院正在从细节上体现着法律的人性化。同时,有的律师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应该推广到所有的刑事审判中。在采访中,有的律师表示,这种看起来很细微的一件事,实际上已经在反映我国法制的进步。但一些人士提出,这种保护嫌疑人隐私和人格的做法还要更加彻底和完全,比如一些媒体在非案情需要使用嫌疑人画面时,就应该对其面部进行必要的处理。
背景
据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最近一段时间,北京、南京、广州等城市的法院,在押解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采用了给嫌疑人戴深色头套的措施。旨在保护尚未受到法院最终有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和个人形象。据了解,以“戴头套”的形式提押犯罪嫌疑人,在国际上是很通行的做法,但在我国司法界刚刚起步。去年1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有学者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判定有罪,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但仍享有公民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戴头套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和社会的接触面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是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于司法执法工作来说,给被告人戴头套,充分尊重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使刑事看押、提审工作趋于正规化和规范化的表现。提押犯罪嫌疑人时让其戴上头套,只让其露出两只眼睛,使他的形象不在公众面前曝光,这无疑是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首先,这使司法活动更趋规范和文明。其次,即使通过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会使他们的内心受到触动和感化,从而会促使他们及早迷途知返改邪归正。再次,这种进步虽然只是细节上的进步,但是细节的进步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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