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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新闻媒体屡屡披露各地煤矿安全事故。仅今年3月下旬以来就发生多起:3月22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驿马乡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64人遇难,8人下落不明;3月29日,湖南省娄底市所属的涟源市湄江镇塞海煤矿发生瓦斯事故,5人死亡;3月30日,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孟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24人死亡……
有数据表明,2002年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36起特大事故,其中有19起发生在无证小煤矿或未通过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
小煤矿透水、瓦斯爆炸、矿井坍塌等事故一个接一个,造成人员伤亡之惨重,经济损失之巨大,社会影响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于是有人大声疾呼:“我们不要带血的煤!”被文学家们赞美为“乌金”的煤,居然沾上了浓烈的血腥味,其教训、其警示,已经不容我们漠然视之。
小煤矿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安全事故频发,可谓弊端丛生。中央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多年来三令五申要求整顿、清理、关闭;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规章也不能说不健全,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等,近年来相继出台施行。但是,对小煤矿的治理至今状况如此,个中因由该如何评说?
巨额利润是“挡不住的诱惑”。小煤矿的矿主们雇佣一些廉价的“剩余劳动力”,用一些简单甚至原始的设备,在地上胡乱掘几个洞、挖几个坑,就能“产出”大把的人民币。这就不难理解许多人对“乌金”的趋之若鹜。你让我关我就关?你有政策我有对策,能赚一把是一把。
而最不能容忍的,则是我们几乎透过每一起矿难都可以窥见的背后那种被称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东西。某些地方的“一级政府”以及某些政府官员,其实并非不明白他们管辖之下的小煤矿出了事,自己也难脱干系;他们想着“趋利避害”,更看重和矿主们一道获取“小矿利润”——小煤矿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可体现“政绩”;更有甚者,某些腐败官员从中“坐地分红”。因而,他们“切实”地为那些早该整治、关闭的小矿提供着保护。利益均沾,一损俱损,谁“忍心”去自断财路,关闭这些“富矿”呢?这就难怪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难怪一些地方乱七八糟的小煤矿的开采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一应俱全,难怪小煤矿的安全隐患被视而不见,难怪出事后有人会和矿主们一道欺上瞒下……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给矿主们打工的“剩余劳动力”也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人命关天。接连不断的矿难,正在考验着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考验着与此相关的方方面面人士的良知。既然已有中央明令,又有法律、规章可循,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加大力度执行、落实。难道天底下真有谁也关不掉的小煤矿?当前的状况表明,治理小矿,必须出重拳,不仅要紧盯一个个的矿井和“要钱不要命”的矿主,而且要向“地方保护主义”和失职、渎职、腐败的官员出拳。否则依然会有人我行我素,甚至“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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