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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日从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关于商品房的投诉成为今年3月15日现场投诉的最大热点。这一天,该协会共接待投诉53件,其中关于房屋及装修建材的投诉就高达26件,占总投诉的49%。产权证久拖不办、面积偏差较大、公摊面积计算模糊更是商品房投诉的焦点。可是由于天津在关于商品房的案件审判中从未适用过《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而只是以广告违法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所以消协在接待有关投诉时就没有按有无欺诈行为进行分类。
投诉主要集中在新购商品房存在裂缝问题,开发商对此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消费者无奈之余只好任由开发商对房屋简单维修或给予适当补偿了事。事实上大多数消费者不认可,认为自己倾家荡产购买的新居怎能没有安全保障,强烈要求退掉“闹心房”。
部分消费者反映房屋交付使用后,开发商不及时报送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有的消费者入住4年后仍不能办理产权证。还有部分消费者反映,开发商在售房时对于公摊面积计算模糊,合同面积与产权标注面积偏差较大。若遇到房屋面积“缩水”,开发商不能及时退还面积差价。还有的消费者反映,下发产权证后,房屋面积竟然比合同面积增加10%,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而撤销合同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程序复杂,难度大,如无法协商解决,消费者只有倾其所有“削足适履”了。
市消协主要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商品房属于大额特殊消费品,而房屋质量鉴定费用高,个别开发商又不向购房人提供设计图纸、建筑用料等,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往往无法通过调解解决这类投诉,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在各个部门之间形成“死循环”。
目前我国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主要有9种表现形式——
交付时间的欺诈:明明不能交房,开发商为减少违约金来交房;
面积欺诈:增大公摊面积、减少套内使用面积;
质量欺诈: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被当成合格房屋进行销售;
配套设施、装修、设备欺诈;
物业管理欺诈;
抵押欺诈:已经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继续销售,销售已经抵押的房屋时不告知买受人;
环境欺诈:绿化环境的虚假;
合同欺诈:利用开发商保管全部合同文件的优势,修改合同文本;
所有权欺诈: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消费者根本无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仍然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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