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年1月7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虽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其停车不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以及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人们的教训却是深刻的。
经过
2002年1月10日凌晨,另一被告陈某驾驶夏利小客车,载其俩朋友外出办事。当车沿宝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陵里一号楼附近时,因受对行车辆灯光的影响,将车撞在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兰陵”大货车的后部,造成陈某俩朋友一当场死亡,一受伤。伤者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定为Ⅺ、Ⅹ两处伤残。同时,驾驶员陈某也在事故中受伤。
认定
事故发生后,交警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民警火速赶到了现场。经勘查和分析,驾驶员陈某在这次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处置不当应负主要责任。而张某某也因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致使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驾驶员陈某及时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损失,对伤者要求其与张某某共同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表示没有能力赔偿。张某某也对经济赔偿问题,表示不同意调解。
判决
法院认为,驾驶员陈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观察不周,造成他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某因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而,二人对伤者经济损失之合理部分共计50035.16元,应负赔偿责任。鉴于驾驶员陈某系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七十(即35024.61元),张某某系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三十(即15010.55元)。
教训
张某某因未按规定停放车辆,不仅影响了其它车辆行车安全,而且也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了解,其所承担15010.55元的赔偿责任,并非最终赔偿。判决书称,“伤者要求后期的治疗费之诉讼请求,待其医药费发生后再另行起诉。”这就意味着,张某某还将继续承担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实,张某某如果认真按照交通法规要求而停放车辆的话,是完全可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明确指出:“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张某某的教训对于每位车主来说,不该不汲取吧!(记者/刘雁军 王冰 通讯员/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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