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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居民朱某家中新安装的暖气片突然爆裂,在与暖气片生产厂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原告使用暖气片不规范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令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暖气片生产厂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天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1年6月3日,原告朱某在某装饰城购买暖气片后分别安装在新房的方厅和卫生间内,2001年11月26日早晨,厅内的暖气片突然爆裂,室内积水达10厘米,造成家电被水浸泡,地板及家具变形。朱某以该暖气片有质量问题,要求厂家及销售商赔偿他们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
一审法院委托市高院对暖气片的坏损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散热器铝合金不符合国家标准,含铁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导致电化学腐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暖气片生产厂家应担负80%的赔偿,被告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而原告在购买暖气片后未注意用户须知,在供热站的循环水为PH值10—12时使用暖气片,故原告应承担损失的20%。一审法院宣判后,朱某和暖气片生产厂家均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朱某和生产厂家展开激烈辩论。暖气片生产厂家认为,他们生产的暖气片的生产流程合法、达标,是经过质量检测的合格产品,原告家中的暖气片爆裂是由于原告未按说明书安装暖气片,而说明书及暖气片上的标牌中写明严禁在PH值大于9(酸碱过高)时使用,而原告却在PH值为10—12的状态下使用,这是暖气片发生爆裂导致财产发生损坏的直接和惟一原因。
朱某表示依据一审法院的委托鉴定结果,暖气片发生爆裂的原因是因为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且厂家没有以普通消费者理解的语言告知消费者此种产品在集中供热的小区内不能使用,并非住户有意违反安装规定导致爆裂,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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