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签署2003年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新华社15日受权播发了这个《办法》。
经央行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分总则、假币的收缴、假币的鉴定、罚则和附则,共5章21条。制定这个《办法》其目的是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鉴定货币真伪。据介绍,其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所称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金融机构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及以上、假外币10张及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
此外,《办法》规定了货币真伪鉴定的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这个《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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