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岁男子陈俊佑因没钱生活,异想天开想“吃牢饭”过活,于是在丰原市一超市抢了一包口香糖,并要求店员报警捉他。法官审理后认为,陈俊佑并无抢劫意图,且事后立刻将口香糖交还,并不构成抢劫罪嫌,做无罪判决。
判决书指出,陈俊佑于2001年12月12日晚上9点多,进入丰原市三丰路一便利商店内,取走摆放在柜台上价值19元的口香糖,并持一把水果刀,要求廖姓业者立即报警。
陈俊佑向廖姓业者表示,他想要“吃牢饭”,所以要他立即报警。当警员赶到时,他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并将口香糖还给店家。
法官认为,陈俊佑的行为没有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图,也难以构成恐吓得利罪的要件,因此做无罪判决,也让陈俊佑想“吃牢饭”的计谋无法得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