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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第18、19条针对购房户不能及时获得产权证的几种情况作出的相应规定,在规范房地产秩序的同时,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使法官在审案中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并最终体现法院审案公平、效率的原则。
法官介绍说,房屋产权证是公民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法定证件。公民只有依法获得产权证,才能行使对所拥有的房屋转让、出租、赠与、抵押、担保和自由使用的权利。开发商开发建房必须要进行总登记,否则购房户无法进行产权登记,而往往由上述情况产生产权纠纷。但综合来看,产权证纠纷在房地产类案件中还不是很多,只有近5%的比例。目前房地产类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质量、面积、广告宣传这三个方面,其所占比例分别为55%、25%、10%。然而实际生活中购房户产权证迟迟办理不下来的却不在少数,可为什么形成诉讼的反而少呢?究其原因就是购房户不知道起诉,不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就是过去法律对于此类纠纷规定不明确,以致很多购房户不敢轻易提起诉讼。现在有了“司法解释”,购房办理产权证将获得法律支持,应办而不办,超过1年期限的,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请求赔偿,这必将督促开发商尽快解决。
对于起诉一节,法官建议,购房户要认真学法、懂法,依据相应法条,并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下,起诉正确的诉讼主体,陈述正确的起诉理由,确定比较现实的诉讼请求,同时起诉前还要考虑诉讼成本、自己的精力等方面因素。如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还应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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