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刚刚走出校门不久的法学博士,5月1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这三名法学博士是:俞江(工作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工作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他们去年同时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集中在法理学和宪政体制。
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中,三位博士指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三位博士认为,根据以上法律,国务院没有权力制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法规。
5月17日,上书人之一的许志永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上述建议的提出酝酿已久。早在学生时代,三人就经常在一起探讨相关问题。许博士的博士论文写的就是农村的村民自治问题。由农民问题引申的农民工在城市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就包括收容遣送。为此,许博士调查了大量的收容遣送人员,了解他们的经历。三位博士曾经设想通过支持行政诉讼,提出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问题。
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是立法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5月14日,许志永博士将建议书传真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确认收到后,又补寄了建议书的原件。
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律审查有何具体规定?此次审查请求能否启动法律审查程序?就此问题,5月17日晚,记者电话采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应教授对三位博士的举动给予了积极肯定,他说,虽然立法法赋予了公民对行政法规提请审查的建议权,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来自普通公民的审查建议尚不多见,三位青年人开了个好头。
在回答记者有关公民建议将会如何处理时,应教授说,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记者问,立法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时限,建议书会不会因无法启动审查程序而被搁置起来?应教授说,这确实是个问题。一般来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建议书,就应该告知公民已经收到。像这样的重大制度问题,应该制定个实施办法,规定审查期限,来保证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结果也应及时通知建议人。“看来,要就此问题提交一个议案。”应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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