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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令颁布了《价格监测规定》,将于6月1日实施。
据介绍,《价格监测规定》是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市场变化更为复杂的新情况下制定的,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改进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并应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定点单位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并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提供真实、及时的价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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