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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没有合作开发资金,却欺骗他人签订共同投资开发协议,骗来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将该款挥霍花光。原为汕头市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某贸易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浩潮,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999年3月18日,市残联与林浩潮所在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经营某大厦的意向书,并口头约定,公司需向残联支付定金100万元,合同生效后再抵除首期款。同年5月17日,该公司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付给残联财务作为开发大厦的定金,但公司资金一直未到位,后来支票也过了签发期限而作废,残联没有收到该项资金100万元。
2000年1月初,林浩潮以合作开发该大厦的名义,骗被害人谢某、曾某与其签订共同投资开发该大厦的协议,约定首期投入人民币200万元,林浩潮100万元,谢某和曾某共100万元,这200万元是提供给大厦的收尾工程、验收和办理国土房产证等项目的费用。为打消谢、曾2人的疑虑,林浩潮拿了一张收款收据给他们看,内容是市残联收到他公司的开发款人民币100万元。之后,谢、曾2人依照协议先后3次将人民币共100万元的投资款交给了林浩潮。他们万万没有想到,林浩潮收到该款后没有投入大厦的开发,而是将其挥霍花光后携带家属逃匿至深圳市居住。2002年7月6日,林浩潮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他给谢、曾2人看的收款收据其实是一张假收据,收据上面所盖印文“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财务专用章”是伪造印章所盖。市残联也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他们没有开具这张100万元的收款收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浩潮在自身没有合作开发资金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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