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专稿)应该说,发生在2003年的一场非典,为中国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早在1989年2月21日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予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终于深入人心。
于是,非典让我们懂得了,为了消除传染病爆发时期给社会公众造成的威胁、危险或者是有效地预防危险,每个公民都应该做出某种程度的放弃自己权利,或者履行一种被称作“容忍”的义务;于是明白了将那些已经患有传染病的人或者病源的携带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是《传染病法》赋予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的权利;于是知道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明知道自己患有这种传染性很强的特殊性的疾病,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对你采取的各种预防控制措施,就要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甚至是死刑!
难怪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在回答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记者“您今后一段时间准备做些什么”的问题时深有感触地说:“学法,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要熟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传染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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