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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刘兆林冒用保险公司名义,采用伪造印章、虚设保险险种、许诺高息回报等手段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不仅骗了许多大单位,连同学和好朋友也不放过。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刘兆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34岁的刘兆林曾受聘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担任该营业部的负责人。后因刘兆林违规进行保险代理,被公司除名,该营业网点也被撤销。
刘兆林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找到人民日报社、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海洋出版社、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第十二研究所等单位,向这些单位拉保险,并许诺有高额利息回报。从1998年5月起到2000年3月刘兆林分别采用伪造印章、虚设“大额增值特约生存保险”险种、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等手段,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的名义先后与人民日报社等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实际骗款人民币1160.4万元。
2000年二三月间,刘兆林找到他的同学容某,谎称可以为容某办理内部基金卡,年利息高达10%。容某一听有这么高的利息回报,马上联络其女友和周围的朋友,让刘兆林给办理内部基金卡。为此,刘兆林伪造了印章,假冒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的名义向容某等人发售“今日相识,终身服务”基金,骗得容某等人的人民币29万元。
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采用虚设险种、伪造印章等欺骗手段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刘兆林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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