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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天津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促进“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昨天,天津市人事局出台了《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天津各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在天津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经批准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本人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予接收,并从接收之月起恢复其工资福利待遇。回机关工作的保留原级别,回事业单位工作的保留原职级,并根据本人情况和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满三年(计算到月)的人员,如本人愿意继续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且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两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国家及天津有关规定,已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可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就聘用(劳动)合同的停止履行及其它事项作出约定。
三年内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为其安排相应岗位,并按续订聘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其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合同剩余期限。天津首次职称评聘之前进入机关的公务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可按天津首次职称评聘规定的评审条件,直接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天津首次职称评聘之后进入机关的公务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可按国家和天津现行的职称评审(认定)条件,直接报评(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于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的考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其职称评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在三年内遇有国家及天津统一调整工资时,应按相关政策调整其档案工资。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渠道缴存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中应由个人交纳的部分,单位可与本人签订协议,本人按年度一次性交给单位,由单位按月代缴。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死亡的,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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