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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应成习惯 小孩“偷吃”巧克力该罚否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6-03 09:21
 

 

  记者调查

  三龄童“偷吃”

  一块巧克力被罚50元

  “三岁孩子在大人在场的情况下,‘偷’吃了超市一块巧克力。那孩子和大人是否该受处罚?该受什么样的处罚?”这件乍一听未免有些荒唐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了,还引发了人们一番激烈的讨论。如果换了是您,您会认罚吗?

  近日,四川来京的何女士带着自己三岁的儿子来到石景山某超市购物。当时何女士光顾着自己挑选商品,而把孩子留在了一边。不料,小男孩自己从货架上抓起一块巧克力,剥开纸吃了。站在一旁的超市保安发现孩子“偷吃”巧克力的举动,拿着孩子吃剩下的糖纸找到了何女士。何女士马上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又赶紧向超市工作人员道歉。但保安员还是认为“何女士没有教育好孩子,更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对何女士不依不饶。好面子又不善言语的何女士自知理亏,来不及多想就顺从地接受了超市保安“罚款50元”的“处理”。

  当事双方:意见不一

  回家以后,何女士越想越窝囊,但自己的孩子明明做错了事,保安员说自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听起来确有道理。她把这件事跟亲友们一说,大家都觉得这事挺别扭,但谁也想不明白这样的“罚款”有什么依据跟道理。孩子的姑姑王女士不解地对记者说:“三岁大的孩子还不太懂事。保安这样不是明摆着欺负外地人,是在借题发挥吗?”

  昨天,记者找到这家超市了解情况。超市当班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员都说自己是刚换上班的,不清楚前几天有没有发生这件事。但超市保安队的队长向记者透露:因为这家超市附近居住着不少流动人口,顾客偷吃偷拿小商品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这里的保安对顾客们确实“盯得严了一点”,但这也是为了维护超市的利益。

  现场调查:

  多数顾客认为不该罚款

  记者随机采访了好几位正在超市买东西的顾客和超市的工作人员:“如果你遇到这种小孩偷吃巧克力的事情会怎么处理?”顾客中的多数人都认为:家长只要把这块巧克力的价钱补上就可以了,但也应该对孩子正确教育。但也有一位年轻的保安员说:“就算孩子没错,家长总有责任吧——应该找个适当的办法给予惩罚。”可他最后也没想好到底应该怎样“处罚”才公平。该超市的值班经理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上述问题,只表示:“维护超市的安全是保安员的职责。保安员应该正确处理这种情况。”

  网上调查:半数以上人

  拿不定主意

  为了更广泛地征询大家的意见,昨天上午,记者还特意请一位朋友在网上做了一个简单的“问卷调查”。将事情梗概公诸网上,征询网友们的意见。截至发稿前,一共有30多位网友公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朱女士认为:“孩子的母亲不应该交付罚款,超市也不应该罚款。”半数以上的人都拿不定主意,他们认为:“不知道保安到底有没有处罚权力。如果有,那就可以处罚。因为那么小的孩子确实需要大人时刻不离的看护。幸亏孩子吃的是巧克力,如果是别的什么不能吃的,那就麻烦了!如果没有这个权力,就找他们说理去!”

  正方观点

  超市无权自定罚则

  超市处罚侵害

  公民的合法权益

  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超市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需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

  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申诉权就会被剥夺。另外,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的话,由超市按自订规则以罚代法予以处置,则极有可能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专家武胜建

  商家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商场权益。洪教授指出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尽管这样做很“麻烦”,但洪道德强调,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

  商家规定违背“消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推出,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无需遵守,应拒绝交纳罚款。如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等无理行为,消费者为求脱身,可以先暂时交纳罚款,但一定要让商家开具罚款收据。事后消费者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专业周芬棉博士

  保安罚款违法

  超市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之一,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所以保安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罚款是违法行为。建议遇到这种事,可声明拒绝“罚款”的理由,或要求对方出具“罚款”书面凭证,再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岁孩子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需为吃了超市这块巧克力负责。而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家长,确是有责任正确教育子女。当遇到幼儿“偷”吃巧克力这样的特例,超市只能要求家长补齐该商品价钱,决不能越权“罚款”。如果超市故意利用孩子家长“理亏”的心理,趁机乱罚款,那就属于“不当得利”,更是违法行为,顾客可以依法起诉,主张自己被超市侵犯的合法权利。

  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的吴刚律师

  反方观点

  “偷一罚十”合法

  合法的民事行为

  店堂告示是一种要约,也就是发价。根据1980年《联合国买卖货物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偷一罚十”符合发价的构成条件,是一种要约。而窃物者以自己的行窃行为表明了对发价的同意,即构成了承诺,双方之间就存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由于行窃者违反了协议,因此就得按约被“罚十”,因为,“偷一罚十”的“罚”是一种违约罚金,它是对不诚实购买者的一种民事上的惩罚。当前,许多自选商场都有此告示,人们也逐渐接受,默认了它存在的合理性,这类告示已成为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习惯。从民法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习惯在民事交往中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还是从民事交往习惯角度来看,要求窃物者自觉交付违约金都是合法的。新生

  每天丢3万商家好头痛

  据统计,在我国零售业中,商品被窃的损失率一般是3%—5%,如果以一个连锁超市或一个大中型仓储平价店每天营业额100万元计算,那么每天至少有3万元的商品被盗。为防止偷窃,各商家都想尽了办法,频出高招,如在商品上贴磁码,同时在出口处安装防盗器,商品只有在付款后,经收银员消磁,才能顺利通过防盗检测设备,否则就会警铃大作。在此基础上,不少商家花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安装先进的电视监控系统和商品电子防盗系统来加大监控范围和力度。有的商家干脆耗费人力调动管理干部、售货员、存包员、巡查员和保安共同组成防范网络。静宇

  何不将“罚”改成“赔”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逻辑链中,无论如何无法回避盗窃是违法行为这一事实,将违法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是不妥当的。日本民法典第132条规定,附有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不为不法行为为条件的亦同。所以我们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有盗窃行为的,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双方未约定或经营者未声明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盗窃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所以,“偷一罚十”是民事行为,是单方(独)民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说偷一罚十的警戒作用是明显的,它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营秩序,醇化社会风气都有积极的意义。建议商业企业将“罚”字改为“赔”字,并增加“偷物受罚”的店堂告示,或直接写明:盗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乔新生

  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今年2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6名妇女结伙在北京超市行窃的上诉案,6名妇女分别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1年6个月,并附加罚。

  这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平时有些商家总认为小偷小摸法律管不了,于是自定规矩,充当起民间法官来。一个巧克力罚50元,一双袜子罚1000元,一条内裤罚2000元。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以恶制恶,只能是恶上加恶。

  只要我们认真按法办事,许多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像“三次小偷即可定罪”,本来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对小偷小摸的震慑力也是足够的。但为什么直到今年才有了第一例刑罚呢?可见,许多时候,我们还不善于依法办事,还不习惯依法办事。如果,超市对小偷小摸都能依法处理的话,那么,虽然一时不能根本解决偷盗问题,但超市的失窃率肯定会小得多。

稿源:北京娱乐信报 编辑: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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