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居民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等了1年终于盼到交房时间,却发现房子已被别人住上,原来是开发商做了手脚“一房两卖”。最高法院关于房屋案件的司法解释6月1日已正式实施,昨日,刘女士委托家人向天津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索赔购房款共计54万元,天津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自房屋司法解释实施后,这是天津受理的首例商品房双倍索赔案,在国内也属于首次。
昨天,刘女士的姐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1年5月,刘女士的丈夫张某根据开发商东达房地产公司的宣传广告,购买河东区怡安小区15号楼1门的一处期房,交付全部房款共计27万元,并签订了售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去年8月1日。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不断推诿、拒绝交房。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张某拿着售房合同到房管局缴纳契税时,经查阅底档,工作人员竟告知这套房子已被别人购买。张某夫妇急忙赶到怡安小区,发现该处房子果然已入住并正由别人在装修。他们多次找开发商询问,接待人员承认“一房两卖”的事实,说这是公司的失误,但别的业主已经进住,公司也没有办法,刘女士一家只能另选他房。
刘女士家人经协商,最终决定息事宁人同意换房,但此时开发商竟又一次出尔反尔,声称“已没有空房,换也不行了!爱找哪儿找哪儿去!”刘女士家人失望之余,依据售房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纠纷出现后提请仲裁”的条款,愤而提起仲裁,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令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当于购房款金额一倍的赔偿责任,两项共计54万元。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法院出台的审理商品房纠纷解释明确规定“一房两卖”、“将卖出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等3种情况可适用双倍索赔,这在我国司法史上是一个突破。此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一房两卖”的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应当适用上述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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