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吱———”高架道路上,一辆急速前行的小轿车突然来了个急刹车,轿车后面的出租车司机措手不及,撞上轿车的尾部,擦伤了轿车的外壳。怎么办?答案只有一个:无需作任何标记,两车立即撤离事故现场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追尾的出租车负全部事故责任!
即日起,本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告》基础上作出了若干新规定。该新条款中规定,当事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实行的条款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位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程序。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及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则需当事人标明固定车辆位置,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这次颁布的新规定还首次对赔偿金额作出了界定。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达成协议的,报警后由执勤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为提高自撤率并减少争议,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细化了肇事人负全责的情况,并规定了车辆撤离后可停靠的地点范围(详见右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掉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当事人撤离现场,应将车辆移至下列地点1、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硬路肩上;2、在高架道路、隧道、外环线上,就近移至上下匝道斑马线、出口处导流线或者地面道路;3、主干道上,就近移至附近的支小道路;4、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或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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