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韩国大韩航空公司“4·15空难”引发的927件赔偿纠纷案件,近日在上海全部审理完毕。这是发生在我国的首例涉外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纠纷。
1999年4月15日,一架大韩航空公司的货机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后不久,便在上海闵行区莘庄镇附近坠毁,造成数百户民房被损、数人死伤。2000年至2001年间,在“4·15空难”中受损的数百户居民陆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身伤害和房屋损失费、精神赔偿费以及误工费、搬迁费等。上海市一中院经精心准备,先后受理类似赔偿及相关案件927件。
面对这起国际影响大、审理难度高的重大群体性纠纷,上海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大韩航空系列案中,逾97%的案件为房屋赔偿类纠纷,涉及原告人数众多,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诉讼标的亦属同类,是典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案件。“4·15”事件发生后,即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几十位乃至上百位灾民进行诉讼的情况十分普遍。鉴于此,上海法院分别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作为一批共同诉讼来处理,由该共同诉讼涉及的原告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上海法院没有采用逐案审理的方法,而是采取相关案件集中开庭,提高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较好地实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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