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配合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将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底,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统一政策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