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天津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管理实行新颁布的管理规定。这是天津市政局昨日(6.16)发布的信息。
天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相关鼓励政策的支持下,分别通过吸引外资、争取社会投资和利用银行商业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用于改造市区干线道路和高等级公路建设,推动了市政、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有效地缓解了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滞后状况。然而,随着外商投资和贷款修建道路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的设卡收费,分散经营管理方式,造成了车辆通行不畅,交费手续繁琐,既不利于更好地发挥公路设施应有的功能,也对天津的投资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改变天津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方式、调整征费标准。此次调整收费共涉及40个公路收费站点。剩余10个收费站点暂时保留,待时机成熟后再做调整。
新颁布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实行统征统还。由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负责统一征收,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处负责稽查管理。
此次出台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管理新规定,对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例如,过去夏利等微型轿车每月缴纳养路费等总计140元;其中115元为养路费,25元为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调整后的夏利等微型轿车通行收费(包括养路费)由原来的140元增加到170元。现在的机动车收费标准:每月每吨110元。轻骑摩托车每月每辆5元,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进入天津的外埠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为:一类车20元,二类车40元,三类车60元,四类车90元,五类车100元。外省市机动车辆进入天津实行单向一次征收。通行费缴费凭证在天津境内3日有效,超过3日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E牌照出租车从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由市政府批准执行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为经营性收费。经营年限从200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所收费款应用于偿还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及支付外商投资的收益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