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法制建设顾问座谈会,就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进行研讨。出席会议的法制建设顾问建议,北京市应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反“性骚扰”作出规定,保护妇女权益。
据了解,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屡屡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一项调查表明,54%的被调查女性曾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6月3日,北京首例“性骚扰案”经过两次延期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21日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规定了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并在“人身权利”一章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女性家庭成员;严禁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任何人不得阻挠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严禁卖淫、嫖娼。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禁止侮辱妇女。但是办法没有对“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家福说,“性骚扰”问题现在已经很突出,很有必要通过立法作出规定,维护妇女的正当人身权益。他建议,应当在立法规划项目草案中增加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一项,并在实施办法中列入有关反“性骚扰”的规定。他认为,对“性骚扰”立法可以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体现本市立法机关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识和关注。
另悉,昨天是市人大常委会就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的第7天。截至下午5点,市民提出的新立法项目1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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