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近日,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中第14条规定,在一起面积误差超过3%的赔偿案中,依法判决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多收原告购房款34898.96元。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1996年5月购买了被告出售的单元房一套,签订合同中的购房面积为87.8平方米。入住后,经找有关人员测量,发现该诉争房屋少了10.29平方米。因此根据建设部等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请求双倍返还。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购买我公司出售房屋的时间、地点、房款均属实,房屋的合同面积和契证面积相差10.29平方米也属实,公司只同意退还多收的房款,除此之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7.8平方米,但被告交付使用的面积只有77.51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11.7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合同纠纷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应由被告返还原告,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原、被告只约定了总房款价格,按照约定面积87.8平方米计算,其单价应为2227元,被告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之内的为2.63平方米,被告应退还该部分的房款及利息,超过面积误差比3%的部分为7.66平方米,该部分房款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故判决被告返还多收原告购房款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款5991元及同期利息3297.10元;被告双倍返还多收原告购房款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房款共计34898.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