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传染病病人及疑似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有关部门应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无证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将受重罚
医疗废物包装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禁止转让买卖邮寄
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
制定应急方案设置专门人员采取有效防护——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处置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运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0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新华社26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经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总则、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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