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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已实施20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汪纪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1982年开始施行的旧排污收费制度已不能适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新条例则适应了这种需要,将大大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据汪纪戎介绍,新条例在排污收费标准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原来的超标排放收费改变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实行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存的方式。这适应了我国污染防治工作思路的转变,即从污染物的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区域综合整治的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实行清洁生产的转变。
按照条例,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排污费。这一条款将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
有关专家评价说,新的排污收费标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也符合我国环保目标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是科学合理、基本可行的。
汪纪戎表示,新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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