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在国家不断加大农田水利基础建设投资,以避免发生旱涝灾害的同时,身为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总工程师、党委委员,海河下游管理局工程处处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却借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金,仅经法院查明的受贿数额就已高达13万元。昨日,现年63岁的被告人张某某被河西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了解,与张某某一同被判刑的还有海委的其他几名干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1985年3月至1997年8月间,担任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工程处处长,负责全面工作及招揽工程工作;1997年8月至2001年3月,任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总工程师、党委委员。1993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崔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天津市独流减河防潮闸上、下游围堰土方填筑工程”发包给天津市津宁水利机械工程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与崔某任该工程负责人。工程结束后,天津市津宁水利机械工程公司经理孙某某允诺日后对张某某进行酬谢。去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天津市津宁水利机械工程公司经理孙某某给的人民币5万元存折一个,据为己有。
199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崔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局工程处负责的“海河口清淤工程”发包给江苏省泰兴市胡庄河海疏浚工程公司。后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王某人民币7万元,据为己有。
1993年初,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工程处出资成立“海洲商贸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任法人代表,由工程处干部刘某某承包经营。1993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某1万元好处费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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