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了确保天津的拆迁工程顺利进行,近日天津市政府特发出《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允许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历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
今年初,天津市政府曾就房屋拆迁工作专门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近日特对这个《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据悉,《规定》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建设计划的道路、桥梁、河道、排水、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工程、绿化等建设项目。因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需要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对于私有住宅而言,凡是在拆迁范围内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的,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即房屋的产权人,可以与历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的协议,分别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安置资金。如果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历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那么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3:7的比例(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此比例)予以调解,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
如果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协议,或者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调解仍达不成货币补偿安置资金分配比例协议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通知要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拆迁人和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直接交付给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所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法定基金和保险金等,以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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